“一字之差”攪亂農資市場,誰之過?誰之禍?
發布時間:2018/8/23 8:58:05
“一字之差”農資商標比比皆是!
是巧合?還是傍大牌?
打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在相似商標國際分類第一類中,隨意輸入國內一線的化肥商標,就可以查詢出諸多相似商標,多數僅一字之差。記者以“紅四方”商標為例進行相似商標查詢時發現,與之一字之差的商標還有“四紅方”“紅遍四方”“新紅四方”“贛紅四方”“走四方”等多個與之類似的商標,這些商標多數用于化肥行業。除了“四紅方”與“紅四方”的申請人均為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相似商標的申請人則是不同的公司和個人。
再以“史丹利”進行搜索,則發現的一字之差的商標依舊很多,如“史丹臣”“史沛利”“綠丹利”等,這些商標屬于不同的公司。記者再以“洋豐”“司爾特”等一線品牌進行搜索,同樣發現與之一字之差的商標也有不少。
除了在中國商標網發現有諸多一字之差的商標外,記者在隨機采訪中,許多農資從業者也反映一字之差的化肥商標在市場上比比皆是,而且這些商標并不屬于同一個廠家。中鹽安徽紅四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部長胡超告訴記者:“現在市場上傍紅四方品牌肥料的現象常有存在,起名‘綠四方’、‘風四方’等。”河南省開封市贊永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李占永則表示,當地市場上與“三環”相似的商標很多,這導致農民在購肥時不知道哪種化肥是云天化公司生產的。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檢索國際分類第一類中檢索三環商標時,檢索結果顯示的相似商標總記錄數為150個。貴州納雍縣董地鄉的經銷商龍福表示,一字之差的相似品牌在當地也時常出現,他說:“在當地如‘洋豐’‘洋洋’這樣的肥料就是只差一個字,這種情況很普遍,主要是低端品牌為了傍大牌。”除了我國本土企業存在一字之差的現象,國外品牌經過翻譯進入中國以后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
由此可見,在化肥行業,相似商標的存在是一個不小的群體,已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
相似商標給行業帶來了什么?困擾? 無奈?
實際上,相似商標的存在,特別是一字之差的商標讓行業從業人員頭疼不已,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行業發展的公平性。
就紅四方商標而言,相似商標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困擾。胡超表示:“現在多數大的肥料企業都會選擇在異地建廠,不法生產廠家在口頭宣傳上謊稱其廠是紅四方在當地建的廠。湖北就有名為湖北四方某廠,平時的口頭宣傳中就稱自己是中鹽紅四方控股的。其銷路具有地域特征,不走流通渠道,即從廠家直接銷售到老百姓手中。肥料中少一兩個含量,農民通過肉眼是很難看出來的。”
貴州開磷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忠華則對這種現象表示無奈,他認為這種現象普遍,也給企業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影響,但是企業對這種事情除了走法律程序外別無他法。而法律訴訟又會給企業增加無形的成本。
這種對市場公平的沖擊不僅僅影響生產企業,其對經銷商的利益影響更大。山東省滕州市銘陽農用物資有限公司王顏偉認為:“老百姓只顧低頭播種,根本分辨不清相似品牌的知名度,所以相似品牌的化肥對農民的誤導十分嚴重。正規經銷商認為大品牌化肥貴有貴的道理,質量好,而小廠生產的化肥有自己的價格優勢,也無可厚非,但若是故意使用相似商標,糊弄老百姓,那正規經銷商是堅決不同意的。”
山東省煙臺市愛農農資有限公司洪磊認為相似商標也給執法帶來了難度。他說:“由于一些品牌在工商部門確實注冊了真實的商標,所以給執法增添了不少難度,所以還是應該在商標注冊的環節嚴格把關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龍福則認為,既然相似商標容易對農民產生誤導,那么這就要求經銷商要立足誠信經營,告訴農民不同品牌之間的區別,讓農民更理性地去選擇。
“一字之差”算商標侵權嗎?
有何原則?
通過以上廠商的觀點可以看出,目前相似品牌給市場帶來的是分辨困難、執法困難、誤導農民消費等弊端,甚至一些品牌有傍大牌的嫌疑。那么相似商標的存在到底存不存在侵權行為呢?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據此,在市場上出現多個相似商標時,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山東德衡(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農資法律專家李寶星表示:“如果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那么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在保護商標專用權上更有主動權,商標局會駁回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但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受到的保護力度有限。”
《商標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據此,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樊國民認為相似商標在一定條件下存在侵權行為。他說:“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即構成商標侵權。”
而針對翻譯而來的商標,樊國民說:“中文翻譯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為音譯,不存在標準答案,不存在唯一對應性。我國采用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對商標進行保護,一旦商標注冊成功,其他商標的注冊就需要繞行。”
李寶星表示,商標具有“使用在先、注冊在先”的原則,誰先使用、誰先注冊,誰就受商標法的保護。他說:“如果商標先注冊,將會受商標法保護,如果商標雖然沒有注冊,但是使用在先,那么在某種條件下同樣也會受法律的保護。”《商標法》第三十二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款保護了在先使用商標持有人的權益。以行業外的例子為證,辣椒醬品牌中有“老干媽”“老干爹”兩個相似品牌。據了解,為避免給自己的主品牌“老干媽”造成干擾,同時也為了防止消費者混淆主品牌,老干媽先下手為強,注冊大量防御性商標,將“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兒子”、“干兒女”、“老姨媽”等商標全部收入囊中。但是老干爹第二代傳承人以“上世紀90年代即使用老干爹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訴,最終國家工商總局裁定“老干爹”商標歸原持有人所有,貴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擁有了“老干爹”商標的使用權。在這個案例中,顯然國家工商總局遵循了使用在先原則。
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該條則是對在先注冊商標持有人的法律保護依據。
可見,在相似商標權益爭奪大戰中,在遵循“在先使用、在先注冊”兩條原則的前提下,農資企業可以對侵權的相似商標依法進行反擊,從而保護自身權益。
企業該如何保護商標?專家支招!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法律專家對企業保護商標知識產權給出了建議。
01產品未到,商標注冊先行
企業要及時將商標進行注冊登記。注冊商標時,應注意對于產品類別或企業經營范圍相近似的類別,都盡量予以注冊,以防止被其他人注冊。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十年,并非一次注冊永久保護,期限屆滿前應及時申請續期。同時,要注意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要想獲得域外保護,必須提早注冊。
企業為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注冊防御性商標,即對與主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進行注冊,這在法律范圍是允許的,也是企業的聰明之舉。
02注意商標監控及處理
定期進行商標查詢和檢索,以便及時發現他人注冊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標的行為,如果發現上述行為,要依法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阻止他人獲得爭議商標。
03向監管部門申請查處
要打擊商標侵權,向侵權行為地的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查處。對于商標侵權行為,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如果將商標侵權之訴與企業的廣告宣傳結合起來,會使商標侵權之訴具有不可估量的廣告效應和震懾效應,從而更好地保護企業的市場。
總的來說,相似商標,特別是一字之差的商標需要企業積極主動參與到商標知識產權的保護當中,做到防患于未然,給企業爭取到公平的競爭空間。
(新聞摘自中國農業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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